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化工作统一、规范和有序开展,确保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会计信息化系统的特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第三条 财务部是资产管理公司实施会计信息化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会计信息化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化管理模块主要包括:总账系统、项目管理、财务报表等。

第二章  会计信息化的职权管理

第五条 根据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财务部应指定专人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及时与系统开发单位联系,完成会计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日常故障的排除以及数据备份工作。

第六条 新增或变更会计信息化系统使用人员,需填写《会计信息化系统账户申请表》(附件1),交由财务部科长审批后,由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进行设置。

第七条 涉及会计信息化管理模块数据的更正或参数的调整,经财务部科长批准后,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及时与系统开发单位联系,进行维护操作,并对实时数据更正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 使用会计信息化管理模块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  会计信息化的数据管理

第九条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化管理模块的安全、正常、可靠、稳定运行,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应按月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数量太少的按年备份。

第十条 会计信息系统管理员应将备份的财务数据保存在指定的备份U盘内,并妥善保管,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不得随意乱放和外借。

第四章  会计信息化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会计信息化系统的人员,必须保证“口令”(密码)高度保密,不得使用他人“口令”进入会计信息化系统操作(由于维护工作需要进行的操作并且本人也在现场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未经财务部科长许可,任何人员不得对数据库文件进行拷贝、修改、删除等操作。

第十三条 因审计、税务检查等工作要求,需要查阅、拷贝会计电子数据的,必须经过财务部科长同意。外单位或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部门需要查阅、拷贝会计电子数据的,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会计信息化系统账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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