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经营性用房消防安全责任书

发布日期:2022-10-12    浏览次数:

为了明确西安科技大学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学校房屋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消除隐患,控制火灾,确保安全”的消防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西安科技大学经营性用房实际,由出租人西安科技大学房地产开发中心(甲方)与承租人(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应成立防火工作小组,指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确定1-2名专(兼)职防火队员,按照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配置专用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险隐患。在职工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承租人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标准,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六、承租人要教育管理装修人员、职工严禁在租用房屋内吸烟;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在租用房屋内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酒精、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遇火灾发生时,承租人及现场人员应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进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火灾扑灭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陈述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八、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规定,接受消防监督机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隐患,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九、租用西安科技大学所属房屋的各单位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发生火灾的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生轻微或一般火灾事故,对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对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凡因消防安全事故给甲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本责任书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式三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学校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租赁合同解除,乙方搬离租赁房屋后本责任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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