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力加速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省科技厅等六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审计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推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力加速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1年度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539号)精神,现在省属综合类、理工类高等院校中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工作。为更好推动改革试点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以西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为牵引,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重大部署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省属综合类、理工类高等院校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促进全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更加畅通、科教资源配置机制更加优化、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充分释放。
2022-2024年期间,实现省属综合类、理工类高等院校推广“三项改革”试点全覆盖(完成至少1项试点示范),鼓励高等院校大胆试、大胆闯,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新模式、新经验。推动全省高等院校转化不少于1000项科技成果,培育不少于1000人专门从事创业指导、技术转移的人才队伍,创办领办不少于1000家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
改革要求: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值及破产清算,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形成的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高等院校权益。
1.建立单列管理相关制度。各高等院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相关制度,重点明确:职务科技成果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各高等院校应向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试点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完善免责制度。各高等院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问题。(省教育厅、省科技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3.鼓励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鼓励各高等院校围绕我省23条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立足优势学科和团队,遴选优质科技成果在秦创原总窗口落地转化。试点高等院校每年至少组织1场秦创原成果转化专场路演活动。省科技计划“百项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择优对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按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子基金出资支持,基金股权退出时,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秦创原成果转化展示平台,向网上秦创原平台报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与网上秦创原平台实现资源互联互通。(省科技厅、西咸新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4.建立监管机制。高等院校要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监管,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清产核资及退出的决策程序,确保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后,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风险以及资产损失风险。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教育厅负责)
(二)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
改革要求:建立符合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特点的专门人才评价制度,以能力、业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破除“四唯”倾向。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高校教师,可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型”参加职称评审;从事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拓宽高校技术转移人才职称通道,培养、吸引、凝聚一批优秀技术转移人才,推动国际和国内科技成果落地陕西。
1.做好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鼓励各高等院校制定技术转移人才专门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定办法,对面向经济主战场,开展新技术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业化工作的高校教师,按照分类评审要求纳入“教学科研型”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对专职服务成果转化的科技管理人员,纳入工程序列参加职称评审,重点评价其推广本单位科技成果取得经济社会效益过程中所作贡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2.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鼓励各高等院校组建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制度、流程等,开展科技成果筛选、评估、转化及企业孵化等服务工作。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优先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在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予以支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3.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各高等院校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引进聘用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将其纳入工程序列职称评审范围,并根据绩效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对成果转化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在陕西省科技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类别中予以重点支持。(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要求:高等院校探索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投资组合。
1.允许出资成果转化。将高等院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范围,相关资产处置等事项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与学校约定一定分配比例,其中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试点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2.探索出资方式。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新方式,加快盘活结余经费资源。(试点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1)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2)允许拥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教师和拥有科技成果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或多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3)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
(4)允许高等院校设立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资金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按照一定程序作出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资金池”可委托专业第三方经营管理。
(5)鼓励高等院校积极探索其他方式。
3.完善管理办法和制度。高等院校应制定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建立简便实用的审批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相关审批事项纳入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范围。(省教育厅、试点高等院校负责)
4.建立投资退出制度。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形成的股权等可择机退出,由高等院校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试点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推进落实。省科技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指导和进度监测。各高等院校要发挥好主体作用,明确责任部门、推进机制和工作人员,明确试点内容、试点目标、试点范围,根据实施方案研究形成试点事项清单,形成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做好引导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高等院校在推广“三项改革”试点经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主动研究谋划、积极衔接协调,推动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
(二)形成政策合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为契机,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细化政策落地流程,解决政策扎实落地“最后一公里”瓶颈。
(三)及时总结推广。支持各高等院校先期选择部分院系所、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三项改革”试点,加快在“点上”取得重大改革突破,并在全校推广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对试点成效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依据评估监测结果,建立高等院校成果转化排行榜,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定期发布“三项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开展改革案例进企业、进院所、进网络等活动,营造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工作良好氛围。高等院校之间要通过现场观摩、调研座谈、案例分享等方式加强交流学习,并及时报送改革试点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
中央在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省属其他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