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直属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是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在校党委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公司直属党支部负责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由资产管理公司直属党支部负责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时间,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年底开展1次,可结合年度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一)正式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全体党员。
(二)短期外出的党员。长期(三个月以上)外出党员不能按时参加评议的,应写出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的书面汇报。
(三)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方法可从简,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所在党委批准后,可不参加或者以合适的方式参加民主评议,所在党支部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四)预备党员也应当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将作为其能否转正的重要内容,但不需评定等次。
第三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
第五条 对照“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民主评议党员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能够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党员意识,坚决执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足额交纳党费。
(三)是否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教工党员是否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主动联系师生、服务师生;学生党员是否主动联系其他同学,关心生活困难的同学,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共同进步。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五)是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工党员是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立德树人、开拓创新,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标准,高退休职工党员是否关心学校发展,老有所为、争做贡献;学生党员是否发奋学习、刻苦钻研,练就过硬本领,争做成才的表率。
在此基础上,直属党支部每年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合格党员标准大讨论活动,对合格党员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作为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的对照标准。
第四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程序
第六条 民主评议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与会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习教育。党支部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打牢思想基础。
(二)个人自评。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客观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肯定成绩,找准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
(三)民主评议。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员逐个汇报自我评价情况。汇报后,开展党员互评,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之后党员采用无记名方式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票》,支委会对回收的测评票进行汇总统计。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对党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
(四)组织评定。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个人自评、党内互评以及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的日常表现,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每个党员的初步评定意见,报直属党支部审核。评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30%。
(五)总结处置。上级党组织审核后,各支部要将评定结果向全体党员公布。对优秀党员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扬和表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一般应从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中产生;对合格党员应引导其向优秀党员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对基本合格党员,党支部书记要与其谈话,严肃指出不足,帮助改正缺点;对不合格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采取劝退、除名等方式进行组织处置。
(六)落实整改。党员个人要对照查摆的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列出整改事项、作出整改承诺。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新表现,要抓住最突出的一两个问题马上就改,对发挥党员作用方面存在的差距,从眼前改起、从具体事情做起。党员每季度要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上报告兑现承诺情况。
第七条 评议结束后,直属党支部要将学习教育情况、评议的基本情况、党员个人查摆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形成专题报告报校组织部。党员个人的《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须经直属党支部审批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已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第九条 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其现实表现和态度,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
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党组织应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问。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问,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退
党员理想信念缺失,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限期改正仍无转变的,或拒不改正的,应劝其退党。
(三)以下情况,可对党员提出除名:
1.凡是不合格党员又不愿意改正错误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应按自动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3.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预备党员评议满意度差,应当延长预备期。对犯错误严重,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
(二)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指定专人与其本人谈话,有关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直属党支部应指派一名委员参与对党员不合格表现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党支部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支部提出审核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
(五)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直属党支部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直属党支部提出审批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六)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相关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一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对党员由于组织原因或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调查处理被处置党员的意见和申诉,对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要加强后续教育帮助,主动了解被处置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被处置党员成为党组织的对立面。
第十三条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直属党支部要将处置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的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四条 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党支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督促检查,防止走形式、出偏差,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的内容,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直属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要严肃纪律,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的党员,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直属党支部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的指导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党员干部是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要不断探索创新,总结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西安科技大学资产管理公司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