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1-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规范管理在公司各项业务工作中涉及财产使用、支配的各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一)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二)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是对属于本单位或存放在本单位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一般是在年终结算前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和核对,其清查对象为流动性较强的资产。(1)库存现金应每日终了进行清点,日清日结。(2)银行存款,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3)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应每年清查一次。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

(一)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三)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四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资产管理公司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分管副总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应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清查由综合办公室与财务部协同负责。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往来结算款的清查由财务部负责。其他财产由财产相关责任部门(人)负责。项目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各类材料的清查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三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七条 成立财产清查工作小组,组织学习有关政策,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制定好清查计划,准备好各项清查表格等。

第八条 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四章  财产清查实施

第九条 对实物资产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一)实物保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二)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十条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采取实地盘存法。

(一)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二)对现金的盘点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三)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

第十一条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二)银行已入账,单位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三)单位已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四)银行已入账,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财务部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第十二条 各种往来款项的清查,主要采用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财务部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寄给对方。双方核对结果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退回财务部。如果数字不相符,应注明情况,退回财务部,这时要积极查明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五章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 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经济责任,报请公司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涉及贪污、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根据《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 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实物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确实无法收回(付出)的债权(债务),按照《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和《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管理工作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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