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1-10-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西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固定资产统一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保证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西安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易损毁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损、易耗,不易保存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的日常办公物品。低值易耗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第五条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第六条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第七条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第八条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第九条 电子设备:包括各类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是资产管理公司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发出等。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的核算;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在用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后,价值不得随意更改。综合办公室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将相关票据材料报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或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各部门剩余或已经陈旧但尚有利用价值,拟交回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提交综合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原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如数退回,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回收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  维修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的义务,应保持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因设备老化、检修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损坏需维护、维修时,应向综合办公室申请报修。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残值率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为3%;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七章  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为切实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各类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年终前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资产管理公司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年年底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经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或在特殊情况下人为损坏,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报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报,需要公司财务部作账务处理的财务部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租用的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实物备查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租金按合同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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